首页 > 大国崛起1857 > 第五百九十三节 专利法的颁布 (3 / 4)(书号:97193)
        改革是成功的,政府甩出去了这个包袱,但朱敬伦通过兵工厂进行技术扩散的目的始终没有达到,反倒是郝可久将兵工厂经营成了一个垄断巨头。这种巨头,不但没有为大明民间工业输血,反而如同野猪一样进入民间市场,将脆弱的民间工业挤压的举步维艰。连烧砖这种行业的钱,兵工厂都挣,实在是太贪婪了。

        可对于兵工厂仿制西方机器,朱敬伦是大力支持的,所以他才默认了兵工厂跟施耐德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但他实在是有些惭愧,因为当年是他亲口应承给予施耐德优先权的,现在看来,当年考虑的很不周全,他没想到大明这么快就能够仿制铁路设备这种重型机械。可当初的承诺是自己给的,在这件事上他实在是不好开口。

        对于英法要求的保护专利权的问题,这也是一个理亏的事情,你模仿人家的技术,不给任何好处,确实是理亏的事情。但在利益面前,有时候就必须护短。专利法有必要制定,但不能盲目制定。

        各国的专利政策,无不是以本国利益为重,别说大明了,这个时代,就是西方国家,也不是每一个国家都严格保护专利产权的。后世先进国家的代表瑞典,在这个时代,还不是大规模的仿制其他各国的专利技术。最典型的例子是就是通讯设备巨头爱立信,爱立信起家是靠制作电话机,可电话机的专利是美国人的,就是因为瑞典没有完善的专利法规,才让爱立信可以在瑞典大规模仿制美国电话机,最终成为了一个行业巨头。

        后世的印度和中国在专利保护上,也都是倾向于对本国有利的政策,让西方人诟病不已。印度人对医药行业的专利保护很有特点,他们只承认生产工艺专利,而不承认药品成分的专利,因此印度人可以大规模仿制西方公司研制出来的药品,只要他们制药的工艺流程不一样,就能让同样成份的仿制药成为合法药品。而中国在保护软件等知识产权上不够严密,因此中国公司大量制造盗版产品,成为了一个山寨王国。

        但专利法作为一项公认的优秀法律,自然是很有必要的,中国政府对于经济利益最为看重,因此放任中国公司仿制外国的高新技术成果,通过这种方式确实取得了相当的利益,可问题是也大大制约了中国企业创新的动力,导致中国向山寨王国发展。反倒是中国不太关注的民生上,对药品技术进行了保护,尽管大量病人因为买不起昂贵的药品而等死,但中国制药企业中,确实诞生了一些创新能力足够强的企业。印度人对药品技术保护不力,印度成为仿制药大国,但印度的药品创新就不行。印度保护高新技术比较有力,印度的高科技企业就比较厉害。

        中国传统律法,还算相对完善,有严谨的民事、刑事制裁措施,大明律法初创,大量保留了明清法律条文,可中国古代法律中,恰恰就缺乏专利保护的概念,所以应用习惯法的大明,也在专利法律上有所缺失。

        现在英法发出了强硬的抗议,在理亏之下,朱敬伦打算真的通过一部专利法,但他不能完全照搬西方法律,因为在工业化上已经落后一步的大明,不可能绕过模仿别国技术这条路,如果每一项技术都要支付昂贵的专利费用,工业化也就不用搞了。

        所以出台专利法推动大明企业创新很有必要,但又不能让大明企业因此背上无法承受的包袱。

        在朱敬伦这种要求下,大明的法律专家们绞尽脑汁,推出了大明第一部专利保护法。

        基本程序上,跟最完善的英国专利法相当,但是做了大量的特别规定。

        比如在西方已经成为公共知识产权的技术,不能拿到大明进行注册,防止西方人将工业革命中出现的大批老技术当作专利在大明注册,然后收取大明企业的专利费。

        对专利费用进行限制,要求专利费用不得高于产品售价的百分之五,防止西方公司利用专利优势盘剥大明企业。对大明仿制的西方类似产品,如果在工艺上有所区别,并且不是通过西方公司的的技术转移的话,可以视作无意识侵犯,在这种情况下,缴纳百分之一的专利费用即可视作自由技术。

        这条规定,相当于鼓励大明企业仿制西方技术,但如果西方公司在大明注册了专利的话,则只需要知府百分之一的专利费;同时如果西方企业主动转移全套的技术资料,反倒可以收取百分之五的专利费,相当于鼓励西方企业向大明企业传授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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