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木匠的专利,却要阻碍更先进工艺的应用,这给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是不利的。
可如果不保护木匠的专利,却有可能阻碍其它所有工作岗位的创新,这对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也是不利的。
那究竟要怎样,才能产生对社会生产力提高有利的结果啊?”
“难道,这专利法的条款本身就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
“对啊,好像大家说的都有道理,但现在这个事儿,保不保护都存在问题,还真的是有点难办啊。”
……
最后,还是国资部出面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定X:
“后一种工具的出现,完全是受到前一种工具工作原理的启示,是对前一种工具的改良。
没有前一种工具的创新,也就不会有后一种工具的出现。
前一种工具是一个承上启下的关系,是不同工作岗位密切协同的结果。
相关岗位的劳动者们,站在各自岗位的角度,为新型工具的出现付出了很大的心血,他们的付出应该被肯定。
但如果过度使用专利条款对后续发明创造进行限制的话,也会给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产生负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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