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官路弯弯 > 第十卷 第一百零九章 民富则国富 (3 / 4)(书号:645
        戴鹏飞道:“枢没有收回,也没有另行条例,这不是我们有权收回的。”

        李毅道:“使得这一条例发生作用的是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于1992年8月11日颁布的《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以及1983年6月2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

        “其,《通知》并不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所规定的制定主体要求,其制定主体是物价局与财政部,而不是《条例》第13条所要求的国家工商局和财政部。也就是说,《通知》没有法律上的授权。”

        “《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也已在1998年被国家工商总局明令废止。《细则》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管理办法,按照随后的《暂行规定》,因此,随着《暂行规定》的废止,《细则》也同时失效。自此,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失去了所有法律依据。”

        张广明和戴鹏飞等人,面面相觑,好半天才想明白,李毅这一大段话的含义。

        戴鹏飞道:“就算暂行规定废止了,但国家也没有明规定,要停止收费。既然如此,我们又为什么要先行废止?一年能多收几十亿,难道不好吗?”

        李毅摇摇头,说道:“账,不是这么算的。”

        戴鹏飞冷笑一声:“多收二十几个亿,这账还不好算吗?”

        李毅道:“如果我们只是站在政府的立场,多收钱,肯定有好处。但站在个体户的立场上来讲呢?我以为,个体工商管理费,是歧视性收费项目!其他市场主体,怎么不收管理费?这种做法,分明违背了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原则。”

        戴鹏飞道:“你这是强词夺理!”

        李毅道:“处于强势地位的各类公司、企业不用交纳工商管理费,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工商户,反而需要交纳说不清的工商管理费,无形之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难道,这不是道理吗?”

        顿了顿,李毅又道:“我认识一个花店老板,她的小店,经营面积只有20平方米,铺租要1200元一个月,另外,个体工商管理费要300元每月、地税200每月、国税200每月,此外,还要水电费,垃圾处理费,这样的开支能让她发展起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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