勋位令1912年8月8日公布
第一条凡民国人民有勋劳于国家或社会者授与勋位。
第二条勋位分为六位:1大勋位;2勋一位;3勋二位;4勋三位;5勋四位;五位。
第三条勋位大总统以亲授式授与之。
第四条凡授有勋位者得依法律受一定之年金外不得附带其他之特权。
第五条凡授有勋位者终身保有之但依刑法受褫夺公权之宣告时不在此限。
第六条凡依优待条件保有亲王以下之世爵者各以受有勋位论。
第七条前条世爵与勋位比例之等级:甲亲王郡王贝贝勒亲大勋位;乙公亲勋一位;丙侯亲勋二位;丁伯亲勋三位;戊亲勋四位;已男亲勋五位。
第八条本令自公布日施行。
勋位授与条例1913年1月13日公布
第一条凡授与勋位应由铨叙局制办徽章证书依勋位令第三条之规定授与之。
第二条勋位徽章式:银质饰金圆形铸牡丹hu叶纹中央圆版饰红sè嵌珠辅以四轮饰黄蓝黑白sè各嵌珠以办等差;大勋位十二珠,勋一位十珠,勋二位八珠,勋三位六珠,勋四位四珠,勋五位二珠;前项徽章均佩于xn左当列于其他勋章之右。
第三条勋位证书由铨叙局撰文呈请,大总统署名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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