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临高启明 > 第五节 机构改革(三) (4 / 5)(书号:36
        《关系法》将归化民细分为三类。依次享受不同的政治权力和公民待遇:

        第一种是“元老家属”,包括:元老在本时空出生的子女;元老有正式法律手续的归化民配偶或同居关系存续中的生活秘书;元老在办公厅办理过收养手续的养子女。

        第二种是直接为元老院服务,接受过净化程序的干部、工人(含农业工人)、军人和学生。在黄区以外活动的,暂时不能接受净化的,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亦可归入第二种归化民行列。由元老院购买。经过净化的契约奴和元老私人拥有的奴婢亦在内;不包括从东南亚输入的奴隶和判处终身苦役的囚犯。

        第三种是在元老院公开统治下的,未接受过净化但是已经登记入籍,正常缴税的本时空土著。

        土著,不在元老院直接统治下的本时空百姓均为土著。

        《关系法》规定,元老与归化民、土著建立婚姻或者同居关系的,必须向办公厅进行报备;收养子女的亦需及时报备,未能及时报备的,元老院不承认其民事关系。

        元老可以通过购买、继承、陪嫁、馈赠等形式获得奴婢。但需按章缴纳奴仆税。奴婢在地位上等同于契约奴,属于第二种归化民范畴内。元老院有义务有责任对奴婢进行净化,并且接受政治保卫局的审查。奴婢只允许在家务劳动中使用,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奴婢不得出售,不得转让。元老不再需要奴婢后奴婢由办公厅赎买。

        元老可以任意雇佣经过净化,政审合格的归化民进行家庭服务。但是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性活动。

        元老不得接受土著或者归化民投献,除非是得到元老院的批准的职务行为――投献的财产亦属于元老院,而非个人。

        元老私人长期资助归化民和土著的,或者私人收徒的,必须向办公厅报备。上报受资助人姓名、家庭情况、受资助内容等项目。不得籍此建立任何形式的主从关系。

        除执行相关任务,获得元老院授权,否则任何元老或者元老家属不得以参股、受雇、代理、合作等形式参与归化民和土著的开办的企业;元老和元老家属不得与归化民和土著建立信贷关系。元老个人不得开设私有企业,允许元老家属开设独资企业。不得与他人合股经营。

        萧子山心想,这些规定倒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元老培植私人势力的可能性,又给元老弄“白手套”赚钱留下了通路――元老家属能经商,和元老本人能经商有什么两样?倒是不许和归化民土著合股算是堵了个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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